2008年9月开始,李某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 “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2008

admin2015-11-19  72

问题 2008年9月开始,李某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 “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2008年下学期至2010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向学生每人收取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2010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选项

答案(1)实体要件不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没履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3)以营利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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