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69题)

admin2016-07-01  14

问题 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69题)

选项 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答案A,B,D

解析 关于辩论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和第2款作了一般性规定,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由上述规定,可知:
    (1)参加辩论的人员范围包括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论并不局限于附带民事部分,他们也可以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知,公诉人和被告人不仅可以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还可以与被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因此,选项A前后两句话的表述均不全面,是错误的,当选。
    (2)辩论不仅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问题进行辩论。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可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也会涉及对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的辩论。因此,对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的辩论并不局限于法庭辩论阶段,选项B错误,当选。
    (3)辩论的内容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辩论的内容范围很广,对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双方均可以展开辩论。选项C正确,不当选。
    选项D考查的是辩论时间。根据《刑诉解释》第233条的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可知,法庭除了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予以制止外.应当保证控辩双方都能够有充分机会表明自身的观点,对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时间进行限制不利于双方充分表达辩论意见,选项D错误,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lA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