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强制许可制度。

admin2022-12-28  25

问题 论药品强制许可制度。

选项

答案医药专利权是一种带有垄断性质的私权利,如果过度使用则会阻碍他人开发和利用相同的技术从而阻碍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再者,保护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照顾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免公众在需要获得专利药物时支付不合理的代价,因此当公众健康权与医药专利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公众健康权为重对专利权给予适当的限制,以防止权利人滥用其权利。 针对药品专利的国内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针对专利药品出口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这种类型的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为公共健康目的。公共健康正是《多哈宣言》以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文件旨在解决的问题,这种类型的强制许可只能基于公共健康目的而颁发。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颁发,但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专利法》并未规定这种类型的强制许可需要申请,但是《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则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3)药品可以出口,但只能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这些出口地区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但是,我们也应当警惕,对于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强制许可是解决途径之一,但却可能侵蚀国家专利保护的法律架构,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潜在的危机。强制许可剥夺了专利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其专利的授权权利,并且过度依赖实施强制许可的结果可能使国内难以发展具有独立研发能力的制药公司,长期而言,无法解决国内市场的需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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