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4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

admin2019-01-19  38

问题  2013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4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2月就2013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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