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H公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H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

admin2008-12-16  24

问题 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H公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H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M公司先受偿,H无质押权。

解析 《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提单依法可以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由此,提单质权人不得转质。
   综上,M公司依法享有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M公司将提单转质给H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而H公司不能享有质权,因而也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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