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 1年3月1 H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dmin2020-06-13  32

问题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 1年3月1 H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选项 A、2012年3月1日
B、2012年4月1日
C、2013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2011年3月1日供货,甲依约供货,乙未付款,甲自乙未付款的当日即“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当日起算。(或者,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参考教材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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