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3日,澳灵顿公司与魏某签订《试用劳动合同》一份,约定魏某从同月25日起至2006年3月25日止担任公司营销部的销售代表,且双方协议约定魏某应在任职期间和因故离职后2年内保守公司的有关生产技巧、进货渠道、销售策略及客户名册等商业秘密。200

admin2011-04-24  55

问题 2005年12月23日,澳灵顿公司与魏某签订《试用劳动合同》一份,约定魏某从同月25日起至2006年3月25日止担任公司营销部的销售代表,且双方协议约定魏某应在任职期间和因故离职后2年内保守公司的有关生产技巧、进货渠道、销售策略及客户名册等商业秘密。2006年8月11日,澳灵顿公司又与当时琪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聘用洪为销售部副经理,任用期限至2008年6月21日止,并约定洪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间及离职2年内,不得参与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业务竞争。其实,洪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是琪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2006年12月30日,洪某离职。时隔一周,魏某也辞职。嗣后,魏进入琪联公司工作。就在两人离职后,澳灵顿公司发现同琪联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中有36家与本公司的客户相同,所涉及的业务超出了琪联公司的经营范围,且同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琪联公司与这36家客户发生第一次业务往来的时间均在两人离职以后。澳灵顿公司据此认为琪联公司、洪某和魏某侵权。问:
(1)澳灵顿公司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2)琪联公司、洪某和魏某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3)监督检查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
(4)澳灵顿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如何计算?

选项

答案(1)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对侵权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是。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损失难以计算,则侵权人应支付赔偿额应等于其在侵权期间因所获得的利润。此外,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dC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