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小学六年级的李老师在期末对学生张某的评价中指出:“希望该生以后应注意团结同学,严格遵守学校和课堂纪律。”因为考虑到初中升学的需要,张某学生家长通过关系找到学校,要求李老师改变对学生张某的评价用语,李老师迫于学校领导的压力改变了学生张某的评价用语。

admin2013-10-08  29

问题 某县小学六年级的李老师在期末对学生张某的评价中指出:“希望该生以后应注意团结同学,严格遵守学校和课堂纪律。”因为考虑到初中升学的需要,张某学生家长通过关系找到学校,要求李老师改变对学生张某的评价用语,李老师迫于学校领导的压力改变了学生张某的评价用语。
    学生家长、学校领导和李老师的做法是否妥当?

选项

答案本案中学生家长、学校领导和李老师的做法不妥,它侵犯了李老师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李老师没有正确客观行使自己的指导评价权,也是不妥当的。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的权利。因此,教师有权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和生活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的指导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的做法,侵犯了李老师的学生评价权。同时,教师的指导评价权要求:教师所作的评价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实事求是的,不能有教师个人的偏见与私心。李老师不应该迫于压力而改变对学生的评价,他的这种行为属于没有正确行使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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