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份的业务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A型号摩托车50辆,出厂不含税价每辆15000元,另收取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每辆1000元。该经销商当月只付清了其中30辆的购车款及价外费用,其余20辆承诺为厂家代

admin2017-06-28  27

问题 某县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份的业务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A型号摩托车50辆,出厂不含税价每辆15000元,另收取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每辆1000元。该经销商当月只付清了其中30辆的购车款及价外费用,其余20辆承诺为厂家代销(尚未提供代销清单)。厂家在收到上述货款后为经销商开具了50辆摩托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给某使用单位B型号摩托车10辆,每辆不含税价16800元,向购买方收取6000元运费,同时运输单位向使用单位开具了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转交给了使用单位。
  (3)将A型号摩托车5辆移送至本厂售后的服务部使用。
  (4)将本厂售后服务部已使用4年的5辆摩托车(每辆含税定价6000元)销售给本厂职工,该厂未放弃相关的减税优惠。
  (5)购进一批零部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30000元。
  (6)当月收到出口退还增值税5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应认证的票据均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消费税适用税率为3%)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2)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3)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4)当月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金额。

选项

答案本题考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征增值税;移送使用摩托车应视同销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摩托车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即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税。 (1)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50+5)×17%+1000×50/(1+17%)×17%+10 ×16800×17%=176074.96(元) (2)当月进项税30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76074.96—30000+5 × 6000÷(1+3%) ×2%=146657.48(元) (3)当月应纳消费税=[15000 × 50+1000 × 50÷(1+17%)+10×16800+5×15000]×3%=31072.05(元) (4)当月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46657.48+31072.05)×(5%+3%+2%)=177729.53 × 10%=17772.95(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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