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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1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1题)
admin
2014-04-28
21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1题)
选项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
A,B,C,D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第279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项A、B、C三项尽管和本条文的表述存在不同,但是所表现出的立法宗旨和意义是相同的。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安定原则是贯穿涉外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司法权则是国家主权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外国法院委托我国进行的司法协助项目与我国主权不相容或者是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显然我国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如果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在我国人民法院职责范围之内,我国法院当然不能够为了给予外国法院协助而超越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可以告知外国法院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A、B、C三项都应当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而D选项中委托送达的文书没有附中文译本,“应当”附有而没有附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关于请求司法协助文件译本的规定,我国法院不应当予以协助。关于一般司法协助,只要牢牢把握住两个原则,一是“能为协助”,即外国法院请求协助应通过正式渠道,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我国法院能够行使司法权的范围;二是“方便协助”,即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予以协助时,应当让我国法院方便地进行协助。把握这两点,本题即使不清楚具体法律的规定也能够正确解答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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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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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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