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中的“已着手实行犯罪”?

admin2009-02-15  27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中的“已着手实行犯罪”?

选项 A、盗窃犯将手伸进乘客的口袋
B、将毒药放入饮用水中并端给欲害之人
C、提刀在电影院里寻找仇人
D、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

答案1,2

解析 要正确作出此题,必须注意区分三种情况:即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行为和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犯意表示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它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真正实施犯罪行为制造工具、准备条件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下列行为看成预备行为:(1)制造、寻求、加工犯罪工具;(2)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3)准备手段;(4)排除障碍;(5)追踪守候、或接近被害人;(6)共同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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