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胡某、何某是一个教研室的教师。吴、胡二人合写一本《民主思想史》的教材。共6章,两人约定每人写3章,各章独立构成一个专题。两人经过半年时间写完。何某帮忙进行校对,发现吴某的某些观点和自己曾经在《社会发展论》中阐述的观点一致,只是论证角度不同而已。何某又

admin2013-03-26  29

问题 吴某、胡某、何某是一个教研室的教师。吴、胡二人合写一本《民主思想史》的教材。共6章,两人约定每人写3章,各章独立构成一个专题。两人经过半年时间写完。何某帮忙进行校对,发现吴某的某些观点和自己曾经在《社会发展论》中阐述的观点一致,只是论证角度不同而已。何某又帮助联系了出版社。出书之后,吴、胡二人发现,书封页上作者署名为吴、胡、何三人。吴某认为何某没有参加创作.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何某则认为吴某在书中论证的观点很多都和自己的观点一致,况且自己也为出书做了大量工作,有权以作者身份署名。争论尚未有结果,胡某将自己抄写的三章另书发表,吴某知道后认为胡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即将何某和胡某告之法院。问:①《民主思想史》一书的作者是谁?②何某能以“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何某能以“为《民主思想史》一书校对和联系出版社”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③胡某是否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

选项

答案①作者是吴某,胡某。②何某不能用上述两个理由以作者身份署名。③胡某没有侵犯吴某著作权。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根本性质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现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身。因此何某认为“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权人”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本案何某的校对和联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属于对创作的辅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劳动,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该书作者只能是参加创作的吴某和胡某。吴、胡二人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该作品是合著作品。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人同意,某个合著人不能随意行使著作权。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民通意见》第135条规定:“合著作品……,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因此各部分作者对合著作品中独立存在的作品可以依法处分,不受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与否的限制,本案即适用此种情况。吴,胡二人所写各章各成专题,独立存在,完全可以分离开来,故吴、胡二人均可对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权,包括:署名、发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获得报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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