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辩护词。  20××年×月,××省××市的粮食的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主任石新亮经人介绍,与××渔具店的刘大虎相识。后石新亮找到刘大虎,希望刘大虎在××市财政局找关系,搞一笔钱维修仓库。20

admin2022-04-29  44

问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辩护词。
 20××年×月,××省××市的粮食的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主任石新亮经人介绍,与××渔具店的刘大虎相识。后石新亮找到刘大虎,希望刘大虎在××市财政局找关系,搞一笔钱维修仓库。20××年×月××日,张进国到刘大虎渔具店买渔具,刘大虎向张提及此事,张进国当即表示可以通过关系弄到钱。20××年×月××日,石新亮带着申请仓库维修资金的报告,到刘大虎的渔具店与张进国见面,刘大虎对石新亮说,现在办事不容易,想把事情办好最少要付30万元的活动经费,为了办成此事,石新亮将30万元打入刘大虎提供的银行个人账户,不久,刘大虎以活动经费不够为由,让石新亮将报告中资金的数额由750万元增加到1250万元。为此,石新亮再次将155万元汇入刘大虎提供的个人账户。在年底的财务审计中,事情败露。事发后,张进国一度外逃,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于20××年×月××日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自首后,张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属实。
 张进国供述刘大虎将钱全部交给自己,此款已用于偿还个人的高利贷,张进国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供述基本一致。20××年×月××日,当公安机关再次讯问张进国时,张进国将以前的供术全部推翻,只承认自己拿了一部分钱。20××年×月××日,××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进国涉嫌诈骗罪,向××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进国构成诈骗,诈骗金额为185万元。
 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获得如下材料:(1)证人张晓军(系刘大虎表弟)证实:当时商量此事时,刘大虎的女儿刘平说,自己的父亲年纪大且身体有病,让张进国顶罪。张晓军也做过张进国的工作让其替刘大虎顶罪。(2)证人石云平证实:曾经当面问过张进国,张说刘大虎只给了自己一部分钱。(3)案卷记载公安机关询问刘大虎共六次,证实编取的资金均由他一人经手,并全部划入个人账户。(4)××银行储蓄所提供的资金往来记录证实:储备库汇出的资金,已全部划入刘大虎名下的账户。之后,刘大虎提走了部分现金。(5)证人杨文龙证实:张进国曾于案发后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45万余元。(6)证人王树林证实:张进国向其借款8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以上材料证实,储备库支付的185万元并非全部由张进国一人占有。
 张进国解释翻供的原因是:自己身负沉重高利贷,迄今未还,为了逃避债主追讨,才违心承认他一人把钱全部拿走了,想在判刑后躲进监狱逃债。在看守所通过学习法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才说出实情。
 20××年×月××日,被告人张进国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源作为辩护人。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张进国诈骗金额为65万元,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给予了减轻处罚。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选项

答案          张进国诈骗一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进国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张思源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的诈骗数额为65万元。根据证人石云平的证言可知,张进国只拿了刘大虎一部分钱,而非要求的185万元。另有××银行储蓄所提供的资金往来记录可证实刘大虎只取走了部分储备库汇出的资金,刘并未将所有资金都给了被告人张进国。最后,根据证人杨文龙和证人王树林的证言可知,被告人张进国将收到的款项用于偿还45万余元的高利贷,而向王树林借款的80万元至今仍没有归还。张无更多收入来源,由此推断张收到的金额并非185万元。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被告人在其亲友的劝说下,于20××年×月××日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自首后,积极配合公安局的办案工作,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20××年×月××日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更改了之前的口供是事出有因的。被告人因身负沉重高利贷,为了逃避债主的追讨才违心承认他一人把钱全部拿走了。但是,通过在看守所学习法律,被告人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决定坦白从宽,主动认罪伏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5、被告人张进国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进国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  谢谢!                         辩护人:张思源律师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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