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组织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否则作废标处理。 开标后,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admin2011-01-25  30

问题     某招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组织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否则作废标处理。
   开标后,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仅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的要求推荐了投标人A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投标人A来函表示退出投标并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以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为由,没收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
  [问题]
   逐一指出招标人在上述做法中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中,招标人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否则作废标处理”的规定不妥,有悖《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条“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的规定。 (2)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做法不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关系已经存在,此时投标人A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属于放弃(中标)合同,即单方解除合同,需要依法承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此外,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了投标人A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而需要依法重新招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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