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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关、张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保管。同年10月,刘出差遇赵,赵愿购买此画,刘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赵。事后,刘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卖画的款项,刘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万元。 赵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
刘、关、张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保管。同年10月,刘出差遇赵,赵愿购买此画,刘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赵。事后,刘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卖画的款项,刘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万元。 赵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
admin
2012-05-15
27
问题
刘、关、张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保管。同年10月,刘出差遇赵,赵愿购买此画,刘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赵。事后,刘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卖画的款项,刘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万元。
赵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即将画交付给王。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依此约定,赵将画交付王,王亦先期付价款4万元。王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年3月份黄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处买了此画。黄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黄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于1994年12月与王签订了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周以前即知赵有这样一幅画。周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就地调查,发现赵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而王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说理。赵得知后,找到黄,要求黄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请问:1.本案各个阶段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
(1)刘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赵与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王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赵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6)赵对王的债权,应由谁承担?
选项
答案
1.主要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共有关系;买卖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抵押关系;留置关系;继承关系。 2.(1)刘无权出售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2)赵与王的买卖合同成立,该画之所有权自约定之日,即条件成就之日起转移。 (3)王无权出卖该画,黄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装裱店的做法不合法。 (5)赵能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得到保护。 (6)赵对王之债权,应由王之继承人即其妻子承担。 本案中刘擅自出售该画本属无权处分行为,但事后已得其他共有人即关、张同意,故为有效。赵自刘处取得该画之所有权,其与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附条件之法律行为,若所附条件不成立则所有权转移,在附条件未实现之时,王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故其无权出售该画。但黄属善意取得,应予保护,而赵以其依然享有所有权之画作抵押当为有效,周之权益保障可依抵押之物上代位性,移转至赵出售该画后能得的价款。黄基于善意取得可取得该画之所有权,故赵无权要其返还该画,赵对王之债权依法由其继承人承担,故王之妻子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1万元债务。另装裱店留置黄之画后,依照《担保法》规定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故装裱店在30日后即处置该画的做法违反法定期限,当属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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