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admin2014-01-15  38

问题 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选项 A、郭某
B、郭某父亲
C、郭某姐姐
D、李某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此外,根据《刑诉解释》第28条,被决定回避的审判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具有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在本题中,一方当事人罗某的回避申请没有被驳回而是得到法院的同意,不存在复议问题。另一方当事人郭某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也不存在复议的问题。因此,ABC三项均错误。审判员李某是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按照《刑诉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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