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

admin2012-11-11  19

问题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以下第(1)——(4)题。(2007年试卷三第97——100题)
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答案C,D

解析 由《民事诉讼法》第57条及《民事诉讼意见》第67条的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结合本胚,小龙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李某是其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小龙的名义起诉、应诉或者上诉,而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因此,本题中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结合本题,一审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当然有权提起上诉。此外,在一审中,陈某参加诉讼是由于一审被告认为应由陈某承担责任而向法院申请追加,在一审判决未涉及陈某的情况下,一审被告有权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因此,一审被告可以将陈某作为被上诉人。选项B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由此可见,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他便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他便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结合本题,一审判决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即一审判决没有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某的责任,因此,这种情形下,陈某无权提起上诉。选项D是正确的。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干扰项是选项B和选项D,这两个选项涉及在一审判决没有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责任的情况下,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否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问题。关于是否可以作为上诉人的问题,《民事诉讼意见》第66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在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权提起上诉。至于他可否作为被上诉人的问题,由于在一审中,陈某参加诉讼是基于一审被告认为其应承担责任而由一审被告要求法院进行追加,在一审判决未判决陈某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很显然,一审被告会对这一判决不服,当然可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在这一点上,考生应给予足够重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E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