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请回答下列题目。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

admin2015-06-17  25

问题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请回答下列题目。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试卷三第94题)

选项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解析 考点为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规则。
    ①A、B选项考查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则,2013年5月,高崎已经为有限合伙人。他将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外人(非合伙人)贾骏,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需提前30天告知即可,因此其他合伙人不可能主张优先购买权。见本法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A正确,B错误。
    ②C、D选项考查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规则,见本法第74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强制执行时,应是债权人申请法院,法院“通知”全体合伙人,不必经合伙人同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E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