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采购人委托,A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开始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0年11月8日至11月15日,投标截止时间为同年11月30日。12月1日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

admin2012-07-29  30

问题 受采购人委托,A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开始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0年11月8日至11月15日,投标截止时间为同年11月30日。12月1日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12月4日开标。最终共有5个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时,发现投标人B的报价远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遂决定废标,并通知了所有投标人,并建议采购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人B认为采购程序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指出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逐一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开标时间不妥。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中开标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 (2)评标委员会组成时间不妥。理由: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而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组成时间早于开标时间3天。 (3)因投标人B的报价远超出采购预算即作出废标决定不妥。理由: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需超出采购预算,如果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方可废标。 (4)投标人B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妥。 理由:未经质疑不能直接投诉。应依法先行质疑,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其代理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才能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解析 主要考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1)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杜绝招标人和个别投标人非法串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修改个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而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况。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按时开标,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后开标,更不能不开标就进行评标。(2)《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21条规定: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遏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3)《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4)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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