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8日,投保人李大山给妻子苏日娜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每年的3月8日为支付保费的日期。平安保险于3月10日对李大山发出催告函.但李大山至2016年4月10日仍未支付当期保

admin2018-02-05  38

问题 2015年3月8日,投保人李大山给妻子苏日娜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每年的3月8日为支付保费的日期。平安保险于3月10日对李大山发出催告函.但李大山至2016年4月10日仍未支付当期保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平安保险有权主张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B、若苏日娜在2016年6月1日发生保险事故,平安保险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有权主张扣减李大山欠交的保险费
C、2016年8月1日,李大山经济情况好转,申请复效.平安保险以苏日娜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有所增加.而拒绝恢复效力,平安保险的做法不合法。
D、2016年8月1日,李大山经济情况好转,申请复效,2016年9月2日保险公司没有回应,李大山遂补交保险费,而平安保险要求李大山补交相应的利息,平安保险的做法不合法。

答案A,B

解析 考查保险合同的复效规则。AB选项说法正确,符合《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CD选项说法错误。须在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才有权拒绝恢复效力,而非增加即可拒绝: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的利息,故平安保险的做法合法。法律依据为《保险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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