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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于某生前经营一家公司,小有积蓄。于某死后,其两个儿子于盟和于虎为争家产闹上法庭,两个儿媳也都出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二人还有一位继兄弟于迁身在外省,遂通知具参加诉讼。之后,两兄弟失散多年的同父同母姐姐于兰也出现在法庭,声称家产应有她一份。关于本案的当事人
于某生前经营一家公司,小有积蓄。于某死后,其两个儿子于盟和于虎为争家产闹上法庭,两个儿媳也都出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二人还有一位继兄弟于迁身在外省,遂通知具参加诉讼。之后,两兄弟失散多年的同父同母姐姐于兰也出现在法庭,声称家产应有她一份。关于本案的当事人
admin
20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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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于某生前经营一家公司,小有积蓄。于某死后,其两个儿子于盟和于虎为争家产闹上法庭,两个儿媳也都出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二人还有一位继兄弟于迁身在外省,遂通知具参加诉讼。之后,两兄弟失散多年的同父同母姐姐于兰也出现在法庭,声称家产应有她一份。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或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于盟和于虎分别是原告和被告,他们的妻子分别是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B、于迁人在外省,不愿千里奔波前来参加诉讼,但并不表示是否愿意继承家产,法院坚决要把于迁列为共同原告
C、于兰半路出现,主动要求参加诉讼,她对诉讼标的也有权利义务,因此应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本案除了被告以外,其他人都列为共同原告,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与被告对抗的立场,有着一致的权利义务
答案
B
解析
《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可见,对于于迁和于兰,法院都应列明为共同原告,只要于迁不放弃实体权利就不能不参加诉讼,而于兰在这里和一般的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关系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这是继承案件的特点之所在,B正确,C错误。于盟和于虎作为原告和被告,但是他们的妻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不是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A错误。一般而言,多人参加的继承案件,每个人的利益其实都是不一致的,各有各的立场,因此并不是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才是共同原告,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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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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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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