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 )

admin2019-03-07  35

问题 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    )

选项 A、某工厂自用工之日起已满1年不与工人秦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到期自动续期3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订1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A,B,C,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l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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