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admin2019-08-30  21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选项 A、张某,盗窃480元,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B、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年后被发现是犯罪嫌疑人
C、孙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害人起诉后又撤回自诉
D、李某,犯杀人罪,杀害被害人后悔,便自杀,未果,经抢救生还但成为植物人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知,A项、C项均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B项考查了追诉时效期限,《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因此20年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B项也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D项李某犯故意杀人罪,虽然成为植物人,但生命还存在,依法应当判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题干问的是“不属于”,故选D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种情形都非常重要,应与其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证据不足不起诉等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区分并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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