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法人型集体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D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

admin2019-01-19  37

问题 2016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法人型集体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D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即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秋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6年12月,E向丙公司错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C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此,C作为法人组织,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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