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哪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admin2019-08-23  30

问题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哪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选项 A、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
B、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
C、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
D、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的

答案B

解析 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一)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二)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因此,选项A、C可以申请复议。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而非申请复议。因此,选项B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对于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可提起复议申请。综上,本题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zHC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