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甲地风公司与乙地信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风公司委托信公司代理销售“风”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信公司先付款,风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 合同签订后,风公司依约向

admin2013-02-22  27

问题 2011年8月22日,甲地风公司与乙地信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风公司委托信公司代理销售“风”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信公司先付款,风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
    合同签订后,风公司依约向信公司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公司在收到货物与发票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向风公司支付了货款。
    2012年5月30日,风公司与信公司因第二批货物产生纠纷提起诉讼,风公司主张其向信公司交付了第二批货物。提供的证据如下:(1)编号为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记账联)1张,证明其已经发货和第二批货物价税的合计金额;(2)风公司自制的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1份。经法院审查,信公司所持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经税务局进行了纳税抵扣认证。信公司则主张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报税抵扣,但不能证明对方提供了第二批货物,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2012年11月15日,信公司在乙地的门市部销售给消费者刘某的一辆“风”系列童车因质量问题导致刘某5岁的儿子小刘在丁地骑车时摔伤,刘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公司提供的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记账联)属于(    )。

选项 A、派生证据
B、直接证据
C、间接证据
D、本证
E、反证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风公司提供的是原件,应属原始证据;(2)选项BC: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证明发货事实,只能配合其他材料辅助证明,属于间接证据;(3)选项DE:风公司使用该增值税发票以支持自己已经发货的主张,属于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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