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李某从200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坪管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浦江书院”。县教育局于2007

admin2015-07-17  42

问题 村民李某从200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坪管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浦江书院”。县教育局于200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阻止李某私人办学。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行强制关停。
    请分析县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1)李某私人办学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 (2)李某私人办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属于乱办学、乱招生的违法行为; (3)李某私人办学以营利为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李某的办学行为属于非法办学,应当坚决地予以取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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