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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李某被人打成重伤。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该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重大嫌疑。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钱某。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
案情:2012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李某被人打成重伤。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该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重大嫌疑。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钱某。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
admin
2016-01-15
98
问题
案情:2012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李某被人打成重伤。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该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重大嫌疑。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钱某。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讯问结束,孙某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12月1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经检察长批准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后于2013年2月10日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钱某。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公、检、法机关的不当之处有: (1)检察员孙某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3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据第192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检察员孙某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讯问后,孙某即认为证据不足,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还应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12月19日公安机关才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一个月。补充侦查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4)2月10日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因为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即从12月19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一个半月,故2月10日宣布该不起诉决定超过了审查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批准,不正确。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高检规则》第40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6)不起诉决定书只送达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钱某,不正确。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给被害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高检规则》第413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7)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不正确。应当向原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8)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不正确。被害人李某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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