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盗窃罪的重大嫌疑将孙某拘留,后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此时孙某已被拘留7天。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案

admin2009-05-20  27

问题 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盗窃罪的重大嫌疑将孙某拘留,后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此时孙某已被拘留7天。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改判孙某无罪。此时孙某已被逮捕羁押45天。孙某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均提出赔偿请求。县公安局未予答复;县人民法院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的,应由检察院作出赔偿,法院没有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则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检察院根据公安局的移送材料而批准的,公安局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应由公安局负责赔偿。
   请问
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遵循什么程序予以救济?

选项

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为县人民法院的,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30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如本案中的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的,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则必须先向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起30日内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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