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湖南某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甲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乙河沙厂和丙河沙厂发出电报

admin2009-07-23  40

问题 199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湖南某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甲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乙河沙厂和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5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乙河沙厂和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2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李某到乙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乙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乙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丙河沙厂的河沙。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工程公司发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丙河沙厂回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选项

答案(1)本案中,工程公司拍发的电报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理由是: ①工程公司的电报称“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表明了工程公司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愿望。 ②电报称“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说明工程公司不知道原告河沙的质量状况,并没有确定购买原告的河沙,而是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的地位。 ③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公司所发的电报没有包括价格等条款,不具备要约的条件,只能是要约邀请。 (2)本案中,原告发回电报的行为是要约行为。原告先以电报方式通知工程公司河沙的价格,又将实物送货上门,可以看做是实物要约,但是能否成交,只能取决于工程公司是否做出承诺。工程公司不做出承诺,双方的买卖关系是不能成立的。 (3)由于原告收到工程公司的要约邀请后,误将其当成要约,是其行为本身过错,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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