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一—35,单)

admin2014-02-21  31

问题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一—35,单)

选项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乙国法。故A、B两项错误。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可见,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原则上规定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有三点特殊之处:(1)行为地法限制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行为相对人的相关权益;(2)特殊法律行为例外。当事人从事某一特殊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需要根据该特殊法律行为的准据法判断,而不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如结婚的能力(合法婚龄),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3)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行为能力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故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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