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租金2万元,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支付的租金( )(2019年一专一第23题)

admin2019-05-29  20

问题 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租金2万元,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支付的租金(    )(2019年一专一第23题)

选项 A、只能请求甲支付
B、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
C、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
D、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民法总则》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本题情形中,甲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法人成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甲或公司承担,故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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