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刘某因开店向黄某借款30万元,2002年8月借款期限届至,刘某的饭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于2004年10月5日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将商店总价值8万元的两间房以每间1.5万元卖与谢某和向某,其中谢某知道刘某尚欠黄某30万元,向某不知。刘

admin2016-01-15  18

问题 2001年刘某因开店向黄某借款30万元,2002年8月借款期限届至,刘某的饭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于2004年10月5日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将商店总价值8万元的两间房以每间1.5万元卖与谢某和向某,其中谢某知道刘某尚欠黄某30万元,向某不知。刘某同日表示放弃对钱某已到期的1万元债权。现在刘某无力清偿对黄某的钱款。则下列关于黄某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若黄某于2009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10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B、若黄某于2004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5年12月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C、若黄某于2009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D、若黄某于2007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已到期债权的行为,2008年6月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9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刘某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对钱某已到期的1万元债权属于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黄某造成了损害;刘某将房以每间1.5万元卖与谢某,谢某知道刘某尚欠黄某30万元,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以上行为,黄某均可以行使撤销权。刘某将商店总价值8万元的两间房以每间1.5万元卖与向某,向某不知,故黄某对此不享有撤销权。选项C错误。
    债权人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刘某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10月5日。选项A中,虽然黄某于2009年3月7日方知刘某赠与财产的行为,但若一直未行使撤销权,则自2009年10月6日起撤销权消灭。故选项A错误。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即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不发生所谓的中止和中断。所以选项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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