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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各出资20万元,丙以租赁办公室的方式出资,共同经营婚姻介绍业务。丙与丁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一套,租期自2010年1月1日起10年,年租金5万元。”但丙、丁未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2013年9月1日,因
甲、乙、丙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各出资20万元,丙以租赁办公室的方式出资,共同经营婚姻介绍业务。丙与丁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一套,租期自2010年1月1日起10年,年租金5万元。”但丙、丁未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2013年9月1日,因
admin
2014-10-17
20
问题
甲、乙、丙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各出资20万元,丙以租赁办公室的方式出资,共同经营婚姻介绍业务。丙与丁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一套,租期自2010年1月1日起10年,年租金5万元。”但丙、丁未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2013年9月1日,因严重的通货膨胀,同地段同面积房屋租金的年租金约为10万元。2014年1月1日,丙因病死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丙死亡前,丁有权随时请求丙支付租金,但应当给丙必要的准备时间
B、2013年9月1日后,丙死亡前,丁有权起诉撤销与丙的房屋租赁合同
C、2013年9月1日后,丙死亡前,丁有权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
D、丙死亡后,丁即有权请求甲、乙搬离该房屋
答案
C
解析
①《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3年9月1日后,丙死亡前,出现了情势变更,故出租人丁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或者变更该租赁合同。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共同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其合伙人享有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如此,则甲、乙对于出租人丁而言即为基于租赁合同占有房屋的有权占有人,丁对其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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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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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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