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经批准后,Y省水利厅作为项目法人对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该项目属中央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招标人于2012年10月2日~10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规定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采用资格后审;10

admin2014-02-17  29

问题 背景
    经批准后,Y省水利厅作为项目法人对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该项目属中央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招标人于2012年10月2日~10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规定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采用资格后审;10月12日~10月16日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0元/套,招标文件规定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截至10月16日,共有6家投标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且该6家单位(分别为A、B、C、D、E、F)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其中F投标单位为甲单位(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与乙单位(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联合体。投标单位A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发现其报价估算有较严重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F共5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5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其他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共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4人,从省水利厅组建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5名,其专业分别为:工程建设管理1人、金属结构1人、造价2人、水工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5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B、D、F、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单位B于1 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从报价情况来看,5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D、C、B、E、F。因此,从11月16日至11月2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向A、C、D、E、F五家投标单位发去了中标结果通知书。2012年10月与11月的日历见下图。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符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选项

答案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符合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10月12日~10月16日,共5日,而非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售价过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而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售价为5000元/套,显然过高。 (3)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为19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该项不得少于20日的要求。 (4)F联合体资质不符合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故F投标单位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不应向其出售招标文件。 (5)招标人不应仅宣布有5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按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只是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6)评价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超过规定人数、评标专家来源和人数不符合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1/3;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合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而本案例中招标人代表4人,显然已经超过评委总数的1/3;由于该项目属于中央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故评标专家应从水利部或该项目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抽取专家5名不符合规范要求,应该至少为6名专家。 (7)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超过30日。 (10)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才将中标结果通知书发给A、C、D、E、F五家投标单位不符合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结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二十四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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