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

admin2016-05-08  32

问题 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2010年试卷一第58题)

选项 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
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
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
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

答案A,C

解析 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了更进一步的阐述,按照清代律学家的定义,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关于“谋杀”概念,战国至秦汉时期已经出现了谋杀这一说法,但是一直到西晋时期,才能看到对谋杀较为确定的概念。根据西晋时期张斐的解释,“谋”是指“二人对议”,如此一来,谋杀就应该指二人以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但在《唐律》中的谋杀涵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的主体。明律也继承了唐代的做法。到了清代,我国传统社会的谋杀概念已经定型,即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因此,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有事先预谋的是谋杀,临时起意杀人的是故杀。题中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只因赌钱发生争执,于争执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事先并没有预谋要杀宋万田,因此,应该被定为“故杀”而不是“谋杀”。选择A正确,当选,选项B错误,不当选。
    《唐律》中的“斗殴杀”指在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而“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即指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因游戏或玩笑致死对方的行为。清代法律继承了唐律的这一规定,《大清会典.刑律》有“戏杀误杀过失杀人”这一条目,内容与唐律规定大致相同。题中唐达根在与宋万田斗殴中失手将宋万田打死,并不是因游戏或玩笑致死对方的行为,因此,应该定为“斗殴杀”而非“戏杀”。选项C正确,当选,选项D错误,不当选。通)。在元代,重要的是四等人制度。在明代,《大明律》对唐宋以前法典作了大量的变化。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使《大明律》的律文简于唐律,但精神严于宋律。为了防止“法外遗奸”,又手订《明大诰》四篇(对于《明大诰》,一定要重视大诰的三大特点)。在清代,《大清例律》以《大明律》为蓝本,又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发展改进,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包括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明清《会典》也是重要考点。
    在司法制度方面,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但是地方司法制度则有所不同。宋代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在明清,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唐宋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实际上降为慎刑机关。明清的会审制度也是重要的司法制度,清代的会审制度渊源于明代会审制度,但是又有较大发展变化,对于各种会审制度,要明确针对的对象和具体内容。
    在复习方法时,对于知识点要作纵向的比较和了解,即了解知识点的来龙去脉。对同一知识点,掌握不同朝代之间的区别,如2010年第58题对“故杀”、“谋杀”等知识点的考查充分体现这点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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