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酒店成立于2010年3月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2010年5月应纳营业税50万元。由于经营情况不够理想,该单位决定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少计收入,实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6万元税款。同年10月,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此问题。问: 该酒店的行为是属于

admin2015-09-08  42

问题 案情:某酒店成立于2010年3月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2010年5月应纳营业税50万元。由于经营情况不够理想,该单位决定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少计收入,实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6万元税款。同年10月,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此问题。问:
该酒店的行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税务违法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理?

选项

答案该酒店的行为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即偷税行为。逃避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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