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公司,募股资金4亿多元,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项目,并表示要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载明的投资方向使用募股资金。然而事实上,红光实业募集资金除16%用于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外,其他84 %都已改

admin2018-02-09  42

问题 2006年5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公司,募股资金4亿多元,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项目,并表示要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载明的投资方向使用募股资金。然而事实上,红光实业募集资金除16%用于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外,其他84 %都已改变投向,其中小部分用作银行存款与补充流动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偿还贷款。
试分析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第15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的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它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是虚假的投资承诺,其目的显然是骗取资金偿还贷款或弥补亏损。按照《证券法》第188条规定,应当退还投资者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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