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6题)

admin2015-04-23  22

问题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6题)

选项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中,学者对交付的法律性质有法律行为说与事实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认识,对第133条会产生不同的理解适用。依照交付法律行为说,交付不仅需要占有转移,而且需要当事人之间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本题中,周某从迅达公司购买汽车仅仅是“试用”,并非确定的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因此周某的交付行为没有完成。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而依照交付事实行为说,交付仅需要完成事实上的占有转移,本题中,周某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车辆试用买卖合同后,迅达公司转移车辆的占有给周某,此时交付行为已经完成,本应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但由于双方又约定试用期满后3天内再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的时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综上所述,本题中,周某在试用期间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时,周某的法律地位属于车辆的使用人而非所有权人,其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法条进行判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行为责任,非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即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使用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所有人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如果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但责任性质亦并非严格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也非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本题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周某在试用期间因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时,周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迅达汽车贸易公司由于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ABD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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