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16

admin2018-05-29  34

问题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16年7月1日。
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l0日,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则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4月25日,庚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己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7月5日,持票人己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拒绝证明。
7月10日,己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丁公司以己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戊公司对庚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戊公司对庚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将导致相应的背书行为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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