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根据天银公司的请求主持调解? 如果汇丰公司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三洋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能否再向三洋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admin2014-05-27  35

问题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根据天银公司的请求主持调解?
如果汇丰公司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三洋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能否再向三洋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选项

答案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法院在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对三洋公司发出履行通知,强制执行。

解析 《执行规定》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做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不得再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执行。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J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