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

admin2008-08-22  33

问题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      )。

选项 A、上班时间导致伤亡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在上班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题中说法均为工伤。故选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Ff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