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2014年7月1日还款。因甲公司到期未还,乙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7月15日从甲公司账户中预先将利息扣收,并于7月18日以信件方式将此事通知甲公司。2014年7月25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得知利息扣收之事。该债权

admin2019-08-10  34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2014年7月1日还款。因甲公司到期未还,乙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7月15日从甲公司账户中预先将利息扣收,并于7月18日以信件方式将此事通知甲公司。2014年7月25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得知利息扣收之事。该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日期为(    )。

选项 A、2014年7月1
B、2014年7月15日
C、2014年7月18日
D、2014年7月25日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第(3)项,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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