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

admin2012-11-11  27

问题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1)——(4)题。(2010年试卷三第97——100题)
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在本案中,甲、乙为一审原告,丙为一审被告,一审法院判决后,甲、乙和丙均对一审判决不服,都提出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选项D正确,选项ABC均为错误。
    应当说明的是,上诉人的确定有以下两点判断标准:①有提出上诉的资格,即应为合格的上诉人,具体包括:一审案件中的原被告、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②实施了提出上诉的行为。可见,上诉人的确定与当事人所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无关,只要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在上诉期间内实施了提出上诉的行为,该人即应确定为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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