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民与宋丽于1975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个人财产3000元,2010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2014年6月刘杰外出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2014年8月刘

admin2017-02-28  30

问题 刘建民与宋丽于1975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个人财产3000元,2010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2014年6月刘杰外出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2014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万存款,后因刘建民看不惯刘甜甜的生活作风,又对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2014年10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问:
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选项

答案刘玉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宋丽、宋双和宋宇继承。刘玉继承所得遗产为其与宋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分割。因此,属于刘玉的遗产有:房屋有3间,婚前存款3000元,继承刘建民的12500元中的一半6250元,这些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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