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81题)

admin2015-04-24  43

问题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81题)

选项 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答案A,B,D

解析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该义务又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自行或请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义务所需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据此,代履行的主体可以为行政机关自身,也可以由行政机关请人或雇人(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A项“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说法过于片面,错误。
    同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的费用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但也存在例外,即法律的另行规定。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故B选项错误。
    同法第51条第3款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C选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
    同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法律只规定了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并未规定“3日前”的时间限制,仅规定了代履行“3日前”行政机关的催告义务。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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