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5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河市通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某监室,后与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一同转移至新监室。2010年11月30日零时55分左右,张某见管教民警巡查监室离开后,拿出事先藏于棉絮中的一节10厘米长的旧铁丝(该

admin2019-12-02  33

问题 2010年8月15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河市通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某监室,后与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一同转移至新监室。2010年11月30日零时55分左右,张某见管教民警巡查监室离开后,拿出事先藏于棉絮中的一节10厘米长的旧铁丝(该铁丝系张某在原监室利用放风时从院内一扫帚上拆下所得,后被其藏于棉絮中,在搬入新监室时未被检查出来),利用起床上厕所的机会接近杨某,趁其不备用铁丝将其右眼刺伤。杨某受伤后,先后在县医院、眼科专业医院住院治疗并被摘除右眼,并安装了辅助器,住院治疗共计36天。通河县公安局支付了杨某全部医疗费、差旅费、辅助器费用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住院期间,杨某妻子请假护理22天,其母亲护理14天。伤愈后杨某于2013年4月23日经通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此要求通河县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4,677.24元。
杨某要求县公安局做出赔偿,则下列相关赔偿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杨某应当就县公安局的羁押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的同时要求县公安局做出赔偿,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杨某应当先要求县公安局做出赔偿,县公安局拒绝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杨某应当就县公安局的羁押行为提起诉讼,并在起诉的同时要求县公安局做出赔偿
D、杨某应当直接起诉县公安局做出赔偿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中,仅是针对赔偿程序,故杨某应先要求县公安局赔偿。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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