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欲就受到的身体伤害向加害人范某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2-03-14  57

问题 陈某欲就受到的身体伤害向加害人范某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陈某起诉范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B、如果在陈某起诉前,范某写下马上给予赔偿的书面承诺的,则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C、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当地发生地震,陈某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D、如果陈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仍未起诉,但范某自愿履行赔偿责任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案B,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A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B选项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故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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