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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卷二第18题)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卷二第18题)
admin
2017-03-01
24
问题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卷二第18题)
选项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
C
解析
本题是对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考查,涉及正当防卫、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问题。
A选项,防卫过当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必需说”限定必要限度,在必需的情况下(如弱小女子遭受壮汉强制猥亵),可以造成重大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仍在限度之内,系正当防卫。故而,并非只有特殊防卫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一般防卫在必要限度内也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故对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实行特殊正当防卫。故选项B说法错误。
C选项,一般的自损行为只损害行为人个人利益时,不具违法性;但如果自损行为,危害他人或者社会合法利益,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可构成放火罪。故选项C正确。
D选项,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义务冲突(正当职务行为与保护隐私的义务冲突),不是紧急避险。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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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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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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