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与华远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3年2月1日,大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华远公司于2003年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2003年3月5日大华公司向 A

admin2011-02-19  37

问题 大华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与华远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3年2月1日,大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华远公司于2003年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2003年3月5日大华公司向
A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03年3月10日大华公司在与光华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光华公司,3月20日光华公司在与四方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四方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四方公司在与丽华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丽华公司。4月10日,持票人丽华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四方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丽华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四方公司、光华公司、华远公司、大华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2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202万元。其中,四方公司以丽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光华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大华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华远公司以丽华公司应当首先向四方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A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四方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光华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大华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华远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银行A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四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取得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光华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4)大华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华远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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